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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总包商(国家试点行业)遴选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7/11 点击量:574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意见》(甬经信产数〔2024〕47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发挥市县两级数字化改造总包商在服务试点项目、输出解决方案、打造样本案例过程中的引领作用,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总包商(国家试点行业)遴选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规范总包商遴选。鼓励有意愿认定为总包商的服务机构,在“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网址:https://qyfw.jxj.ningbo.gov.cn)线上注册,按照《管理办法(试行)》遴选标准和流程分批认定总包商,不断强化构建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体系。
二、强化服务商管理。指导总包商按照“1+1+N+X”模式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试点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充分发挥监理服务商作用,督促总包商按时保质完成试点项目。推动总包商运用服务平台,及时报送储备项目情况。市里将依据印发的《管理办法(试行)》,定期对市级总包商进行评价通报。
三、注重供给能力培育。督促服务商在服务平台上实时填报更新服务商解决方案及产品信息,强化供需线上线下匹配对接,推动服务商迭代优化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解决方案,打造更加适合中小企业实际需求的“小快轻准”产品。
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总包商
(国家试点行业)遴选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构建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体系,更好发挥市、县两级数字化改造总包商在服务试点项目、输出解决方案、打造样本案例过程中的引领作用,保障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总包商(简称“总包商”),是指致力于服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具备按照“1+1+N+X”模式推进试点项目建设能力,且有较强行业带动性的数字化改造服务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家用电器、运动休闲服饰三个国家试点行业的宁波市级、区(县、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包商(简称“市级总包商”“区县总包商”),以及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简称“服务商”)。
第四条 鼓励每家总包商发挥自身优势,聚焦1-2个行业深入试点。对同时服务于1个以上细分行业总包商的遴选、评价和管理工作分行业实施。
第五条 对经本办法遴选的市级总包商实施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要加强跟踪服务,纳入国家试点项目管理。原则上在试点周期内,每家中小企业限1个项目列入国家试点。
第六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实施市级总包商的遴选评价管理,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参照本办法标准负责实施区县总包商的遴选评价管理。
第二章 遴选标准和流程
第七条 遴选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包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一般应从事主营业务2年以上,并在所申报的重点(细分)行业领域具备2个以上的成功案例。
(二)愿意承担总包商责任,按照“1+1+N+X”模式为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技术、人员及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未发生重大违法记录。
第八 遴选的市级总包商除满足第七条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规模实力方面,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近3年获评或为主服务省级以上数字化相关项目荣誉1项以上。
(二)行业带动方面,在所申报的重点(细分)行业领域,积极服务我市中小企业,且半年内可竣工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合同数量不少于3家。
(三)创新引领方面,具备平台化服务能力,且具备扩展为行业级平台的基础能力。
第九条 遴选的区县总包商除满足第七条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规模实力方面,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近3年获评市级以上数字化相关项目荣誉1项以上。
(二)行业带动方面,在所申报的重点(细分)行业领域,积极服务我市中小企业,且半年内可竣工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合同数量不少于1家。
(三)创新引领方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化软件产品,且在服务案例中使用。
第十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包商的遴选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企业申报。有意愿认定为总包商的服务机构,在“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简称“服务平台”)线上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组织遴选。市、区(县、市)经信部门对照本办法第七、八、九条,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在服务平台申报的服务机构中分批遴选总包商。
(三)名单确定。区县总包商名单经公示并征求市经信局意见后,由所在地经信部门印发。市级总包商名单由市经信局直接遴选或由区县总包商升格推荐产生,由市经信局统一公告。
第三章 评价机制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包商按月开展绩效评价、按季度进行结果通报,直至试点工作结束。
第十二条 评价满分100分,由以下项点组成,具体计分细则见附件:
(一)基础项。包括当月试点项目签约数、累计试点项目签约总数、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自评情况、累计试点项目竣工数、试点项目进度异常数、当月新增储备项目数六大指标,总分100分。以服务平台上经审核的数据作为评分依据。
(二)加分项。包括样本宣传和其它突出成效,最高5分。以相关政府部门发文公告或微信公众号发布、官方媒体发布转载的数据作为评分依据。
第十三条 对市级总包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四档,其中总分排名前25%为优秀,排名前25%-50%为良好,排名前50%-75%为合格,排名后25%为待改进。
第十四条 对未纳入市级管理的区县总包商,由各区(县、市)经信局组织评价,指标体系沿用附件,评价结果作为动态管理依据。
第四章 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按月度评价结果,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包商实施升格推荐、督促约谈等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升格推荐。区县总包商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经平台化服务能力评估和区(县、市)经信部门正式行文推荐后,可纳入市级总包商名单:
(一)与市级总包商混合计算排名,评价结果连续2次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二)累计签约项目(参照试点项目标准)数量在市区两级总包商中排名前1/4,且竣工项目(参照试点项目标准)数量达到该行业总包商平均值以上。
第十七条 督促约谈。对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总包商予以督促约谈:
(一)评价结果连续2次待改进等次;
(二)被试点企业投诉并确认属实;
(三)存在未及时提供服务情况;
(四)其他应当予以督促约谈的情况。
第十八条 调整退出。对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总包商应调整退出名单:
(一)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行为。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三)主动申请退出市级总包商、区县总包商名单。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调整退出名单的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总包商调整退出之前签订合同并实施的项目,若经确认后不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的,仍可列入国家试点。
第五章  
第二十条 遴选与评价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公平公正实施,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造成结果失真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安排,对认定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试点工作结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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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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