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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4 点击量:1388

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新型工业化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决策部署,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我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6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书面(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反馈至市经信局。

 

      联系人:蒋之成,联系电话:89292051,电子邮箱:nbjxjjzc@163.com,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2号楼432

 

      附件:1.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5月31日



附件1

 

  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家新型工业化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决策部署,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强化创新人才支撑

      1.支持科创策源能力提升。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战略协同创新”“关键技术突破”“科创生态育成”“重大应用示范”四大支持计划,对揭榜挂帅、以赛代评、企业创新联合体、国际科技合作等各类研发项目,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分档分段补助。

      支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对项目牵头单位和承担单位分别按照国家资金1:1和1:0.5予以配套支持。对省“尖兵”研发计划项目和“领雁”研发计划项目,参照省定标准予以支持。

      围绕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先进制造等领域,设立总规模为4亿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2.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以世界一流标准加快甬江科创区建设,对重大项目建设、各类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引进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平台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及重点高层次人才引培、重大科创活动等予以支持。

      布局建设重大科创平台,对纳入《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办法》支持范围的国家实验室(基地)、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际大科学计划等重大科创平台,给予每家平台不低于5亿元的补助。

      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对获批创建的市级技术(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三年创建期内每年按照不超过创新能力建设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累计最高1000万元。对获批创建国家级、省级技术(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不低于1亿元、1000万元的综合扶持政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新组建成立的创新中心,鼓励市、县国有股权投资公司以拨改投形式予以注资。

      3.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引进共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综合扶持政策支持。对首次获批“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经费资助。

      推进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对成功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最高3000万元、1000万元的分档分阶段奖励(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以产品为导向、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按有关规定列入市重点研发专项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对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分类奖励。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规上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200万元、增长超过10%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增量部分的10%、最高300万元给予补助。对入选市级(含)以上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小巨人、科技领军企业和省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6%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照不超过增量部分的10%、最高400万元给予补助。

      5.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列入创建名单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市级重点培育的,以“基金+奖补”方式给予支持。

      支持新兴和未来产业领域中试基地和中试生产线项目,根据项目新增设备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分阶段给予分档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建立“拨改投”等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以“基金+奖补”方式,按照实际投入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支持。

      6.支持创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省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楼宇)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初次备案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评国家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载体、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专精特新产业园的,按照省定标准给予支持。

      7.支持国际科技合作。鼓励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或跨国公司在甬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区域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项目,按照不超过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的7.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鼓励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平台载体,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智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外国专家工作站以及同类称号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8.支持“三首”产品开发。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装备首台(套)或新材料首批次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的分档奖励。对认定为国内、省内软件首版次产品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分档奖励。

      9.支持引育创新型科技领军人才。紧扣战略性、关键性领域,培养集聚一批战略科学家、顶尖人才,对评定为顶尖人才科技项目的,按规定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迭代升级甬江人才工程,对入选甬江人才工程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分档资助。

      10.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建立卓越工程师培养体系,对列入省级特色产业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点、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特色产业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点、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的,给予综合扶持政策支持。

      完善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持续推进“一人一技”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自主培养高级工和新取得技能等级认定资质的及技能创富型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1.支持产教融合。引导学科建设对接产业,对获评普通本科院校综合奖、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综合奖的,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入选国家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现代产业学院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级产教融合联盟、产教融合示范基地、现代产业学院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入选市级产教融合联盟、产教融合示范基地、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不超过职业教育办学和产教融合项目实际投入的30%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2.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创造高价值知识产权,对企业围绕主导产品或该产品系列实施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培育优势示范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获评市专利和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1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企业在涉外专利纠纷中积极应诉或主动维权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支持商业秘密保护,对首次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分档奖励。

      二、强化投融资支持

      13.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支持企业大规模设备更新,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的大规模设备更新项目和服务“361”产业集群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设备更新项目,按照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金额的1%给予贴息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市级以上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大优强”企业(含下属制造业企业),贴息比例提高到1.2%,年度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14.支持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对并购重组购买资产达到中国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按照不超过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最高2000万元给予补助。

      15.推进低效工业区块改造。对列入市级标志性连片改造项目,对片区内配套设施、厂房建设,按照银行贷款金额给予不超过1%的贴息补助,其中采用资产收购模式(免土地增值税除外)给予不超过2%的贴息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贴息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对列入市级重点“工业上楼”项目,建设主体利用存量工业用地上的旧厂房进行拆建、扩建、重建厂房且容积率达到2.5(含)以上,按照银行贷款金额给予不超过1%的贴息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贴息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对工业区块控制线外企业主动腾挪、全部搬迁到线内,自行购置厂房或自主建设厂房,按照银行贷款合同,对厂房基础建设或购置厂房金额,按照银行贷款金额给予不超过1.2%的贴息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贴息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

      积极争取专项债用于“2070”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国家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用于城中村工业区块改造项目。

      支持低效用地提容改造,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

      16.鼓励产业基金“投早投小投创新”。对列入综合扶持政策支持的企业(项目、平台、人才及团队)、国家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及标志性产业链关键项目等,政府性和国资基金应提前介入,强化支持。

      鼓励社会性资本投资新兴和未来产业领域初创企业,对获得注册基金投资的初创型企业,根据企业营业收入增速或增量,分别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或净增社会投资总额的20%、15%、10%给予分档奖励,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分阶段支持企业上市,对拟在境内上市并已进入辅导期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递交IPO材料并被受理的最高200万元奖励;对新上市的国家级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科创板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境外上市企业(含红筹)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开展再融资,按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在宁波市内的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市外上市公司募投项目落地宁波,且对地方就业、税收等作出贡献的,可参照本市上市公司享受政策。

      18.推动保险全链条支持新型工业化。鼓励企业购买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险、科技项目安全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故障险等科技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保相关科技保险分别按照不超过保费金额的80%、80%、5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企业投保“三首”产品,对投保市级及以上“三首”产品且保费费率不超过2%的,按照不超过保费金额的70%、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已经享受国家保险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保险补助。

      对企业购买生物医药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等产保险产品,按照不超过保费金额的5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推广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系列保险。对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海外纠纷法律费用保险、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法律费用保险、知识产权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和PCT国际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的,按照不超过保费金额的80%给予补助;对投保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险种的,按照不超过保费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支持绿色制造(再制造)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纳入维修备件体系,对购买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质量责任险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保费金额的5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

      19.鼓励融资担保服务中小企业。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增信,根据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规模总量、业务增量、降费让利等情况,按因素法分配原则,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对监管评级B级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补助。

      三、强化争先创优示范

      20.激励标志性项目。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总投资超1亿美元且当年实到外资超3000万美元的重大外资制造业项目,按不超过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的7.5%、最高不超过2亿元给予补助,市县两级按1:1比例共同支持。对当年实到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按照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最高5000万元给予奖励。对符合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和增资扩产的产业项目,在要素资源配置、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综合扶持政策。

      支持产业链标杆项目建设,围绕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率先打破垄断、提升产业链韧性、强化产业基础、提供示范引领等方面,择优遴选打造一批产业链标杆项目,推进强链、补链、延链、建链,给予最高2000万元分档奖励。

      支持国家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建设,对列入国家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的标志性项目,按照不低于国家奖补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支持国家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公共支撑工作,围绕试点工作开展监理、评估诊断、培训等支撑服务。

      21.支持先进产业链群培育。对列入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的促进(支撑)机构,给予最高80万元分档奖励,对于列入国家先进制造业培育集群的发展促进机构,根据国家补助情况,给予最高1:1资金配套支持。支持培育壮大产业链“链主”企业,对列入国家级名单的企业,给予综合扶持政策支持,对列入省级名单的企业,参照省定标准给予支持。

      22.支持打造智能制造标杆项目。对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5G工厂方向和省级未来工厂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不含5G工厂)、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机器人+”应用标杆企业及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5G全连接工厂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23.支持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聚焦绿色石化、关键基础件、磁性材料、纺织服装、家电、汽车零部件等重点行业,对列入重点行业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鼓励各区(县、市)、功能区安排相应资金予以支持。对列入重点行业的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大力培育重点行业数字化改造服务商,打造一批模块化、微服务化、精准化、快速化的行业数字化产品,对列入市级行业优秀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级优秀“小快轻准”行业数字化产品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个服务商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对列入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30%、最高1000万元给予补助。

      强化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支撑,围绕试点工作开展监理、评估、培训、安全等支撑服务。

      24.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推动垂直大模型创新应用,支持企业或机构聚焦细分领域或行业,开展垂直大模型创新转化。对于参数量达到50亿、100亿、500亿并落地应用的垂直大模型,给予最高200万元分档奖励。

      推动智能算法创新应用,对首次采购获得发明专利的智能算法并用于软硬件产品研发的企业,按不超过采购合同执行金额(执行比例达到60%)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支持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场景建设推广。鼓励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数字孪生、元宇宙、新型通信技术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及未来产业先进技术在制造、商贸、金融、交通、农业、港航、文旅等领域的创新应用,每年遴选一批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典型场景,对场景建设方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支持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对入围省级未来产业(人工智能)先导区的区(县、市),参照省定标准按照“任务包+项目包+资金包”的方式给予分档奖励。

      25.支持打造数智化示范产品。每年遴选认定一批市级数智化示范产品,通过消费券、服务券等形式,鼓励企业应用数智化示范产品。推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率先应用数智化示范产品。

      26.激励绿色低碳示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分档奖励。大力培育企业绿色化改造服务商。

支持企业节能降碳,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量大于等于500吨标准煤的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用能单位不超过3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单个用能单位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零碳示范工厂创建,对入选国家级、市级零碳示范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奖励。

      27.支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列入国家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试点、再生资源及环保装备规范条件企业、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企业园区等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支持绿色能源供应,对年内采购省外可交易绿证1万张以上的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按绿证实际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绿证补助数量不超过20万张且不超过企业年度实际用电量。

      28.激励上榜上台阶。支持争创一流企业,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国家级一流(领航)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入选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从高不重复)。

支持“大优强”企业培育,对列入市制造业“大优强”重点培育清单的企业给予综合贡献奖励达标后分层分级奖励。对列入制造业“大优强”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并购新兴和未来产业重点细分赛道的企业或研究机构,按照并购金额的2%,最高1000万元给予补助。

      29.激励两业融合发展。对入选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工业设计中心和两业融合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支持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提供技术研发、创新设计、供应链管理、金融服务、高端人才服务等服务的企业(平台)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支持企业功能集成,发展制造业总部,根据集团销售收入贡献给予奖励。对入选制造业领域省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30.推动工贸一体化发展。对内外贸一体化企业(服务平台)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31.激励标准品牌质量建设。支持企业标准建设,对企业主持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参选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分档补助或奖励。

      支持企业品牌创建,对新获得“品字标”品牌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对组织实施的质量提升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层次、范围与成效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市政府质量奖、质量创新奖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首次取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6万元补贴;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和认证有效期届满,通过复查换证的AAA级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2万元的分档奖励。

      四、强化统筹协调联动

      32.强化“亩均论英雄”导向。每年公布企业A、B、C、D四类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A、B类享受100%的市级财政奖补政策,C类减半享受市级财政奖补政策,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D类不予享受市级财政奖补政策,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

      33.强化数智化、绿色化、研发投入导向。定期公布制造业企业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数字化等级评价结果和三星、四星、五星绿色工厂,对认定为数字化二级(含)以上及绿色工厂三星级(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享受本若干意见内100%的市级财政奖补政策;未达到数字化二级或绿色工厂三星级的制造业企业,减半享受本若干意见内的市级财政奖补政策。建立研发投入强度与财政支持相挂钩机制,对年度无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的,不予享受本若干意见内的市级财政奖补政策。

      34.强化产业准入导向。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合理引导投资方向。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在环境管控单元内,行业产业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明确环境准入(禁止)要求。对近三年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事故(事件)或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各类政策享受上给予“一票否决”。

      35.细化完善专项政策。制定出台或适时修订完善集成电路、软件、生物医药、智能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海洋产业、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专项政策和科技、人才、金融、数据、腾笼换鸟等要素保障专项政策。围绕阶段性目标任务和企业诉求,适时出台功能性助企纾困政策。根据政策实施绩效和工作任务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36.优化制定定制政策。对重大项目、重点平台、重点企业、重点人才等给予综合扶持政策。鼓励优先采用“拨改投”方式予以支持。

      37.加强高端智库合作。聚力新型工业化示范区创建,支持优秀智库机构开展新型工业化、产业集群建设、数实融合、一流企业培育等重大战略性咨询研究服务,给予综合扶持政策支持。

      38.支持举办高水平活动。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举办数字经济、创新设计、“创客中国”大赛等主题展会、赛事、对接、沙龙等活动,每年对不超过5场具有国际国内重要影响力的活动给予每场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39.强化市级部门政策协同。定期发布“361”万千亿产业集群重点细分行业目录和新兴未来产业重点细分赛道目录,整合市级各部门政策,共同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40.加强市、区(县、市)工作联动。聚焦目标完成、任务落实、督查激励、改革创新等因素,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通过因素分配法转移支付方式到各区(县、市)、功能区,用于所辖区域内新型工业化各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批共同事权,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共同予以支持。

对同一企业、园区获评不同类型优质企业和园区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分档奖励政策;对享受本若干意见内综合要素保障或综合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市级面上支持政策。

      本若干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施行日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若干意见相关奖补政策的均可享受,原政策文件条款与本若干意见不一致的,按本若干意见执行。在本若干意见施行前已根据原政策文件享受过奖补政策的,不予重复享受本若干意见相关政策。



来源: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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