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
甬经信综〔2024〕115号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经信综〔2024〕108号)等文件,现组织开展《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相关政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样本企业
(二)市级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
(三)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
(四)市级优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
(五)制造业“大优强”企业并购项目
(六)大模型算力成本补助
(七)国家大模型备案登记奖励
(八)智能算法首次应用补助
(九)2023年度“三首”保险补贴
(十)2024年度市级“零碳(近零碳)工厂”
(十一)2024年度宁波市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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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流程
1.企业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政策服务版块(网址:https://qf.ningbo.gov.cn/qykj/policy-project,浙里办企业账号登录),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准确、详细填写并上传资料。申报企业同时提交一套完整书面材料,由区(县、市)经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市经信局。企业申报时间截止9月6日。2.区(县、市)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并填写审核意见汇总表(如需,表式见各项目对应附件),经区(县、市)财政局审核或备案后,于9月10日前报市经信局。3.市经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实后,在市经信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下拨补助资金,需要验收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后下拨资金。
三、有关要求
1.本通知内的政策享受需满足亩均评价、数智化、绿色化导向。亩均评价A、B类享受100%的政策奖补,C类减半享受政策奖补,D类不予享受政策奖补。对数字化等级二级(含)以上且完成绿色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享受100%的政策奖补;未达到数字化等级二级或未完成绿色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减半享受政策奖补(政策减半享受不叠加)(成立三年内的初创企业除外)。2.本通知内的政策享受需满足研发投入导向。对年度无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的制造业企业,不予享受本实施细则内的市级财政奖补政策(成立三年内的初创企业除外)。为明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请申报单位按照上年度实际情况,规上制造业企业填报《2023年度企业研发年度情况表》(附件12),规下制造业企业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件13),盖章后同申报材料一同提交。3.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对于发现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4.各地经信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质量、择优推荐,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不得推荐。要高度重视本次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部门配合,广泛宣传动员,做好政策解读和申报辅导。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技术服务联系人:童老师,联系电话:87682980。
1.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样本企业申报资料10.2024年度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资料11.2024年度宁波市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场景申报资料14.新兴未来产业重点细分赛道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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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4
文章来源:宁波经信